贿赂选民当选是否合法呢?
发布者:为人民服务 | 发表时间:2007-03-30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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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杂谈
有关赵桂林(身份证号码:130123196411267217)采用小名赵法来没有合法公民身份,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十条款之中有明确规定。采用没有合法公民身份选举,其行为是欺骗,法律淡薄的中仰陵村选民,用卑鄙下流的手段,贿赂选民。中仰陵村60名党员、56名村民代表及1900多名选民与裕华区民政局、宋营镇党委、镇政府,双方至今各持观点分歧较大。依据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施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和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十条,选民的年龄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中仰陵村民赵桂林在参加选民登记表中登记的是赵桂林,参加选举“选民证”上填写的是赵桂林。那么,赵法来没有合法公民身份,公安局户籍和中仰陵村委会人口户籍登记就无此人,凭无合法身份的人就可以竞争村主任,吼怕也算是天下笑话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控告,检举、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当选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那么上述条款,特别明确详细的规定;为什么裕华区民政局,宋营镇党委,镇政府不依法执行呢?吼怕此事并非偶然,这其中奥秘,不用细分析就可以大白于天下。 难道有权就可以代替法律吗?如果是这样,我们国家何必制定那么多法律约束干什么。如何体现出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靠的是各级政府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全国人民的保护意识。 有钱能使鬼推磨,那么他的钱究竟从何而来,是否是通过合法收入获取。那么,主管行政部门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吗?如果让为利益而图谋的人当上村官,集体财产能不流失吗? 故此,中仰陵村60党员,56名村民代表及1900多选民。鉴于本村上任村主任赵桂林在职期间,个人经济收入不透明,村委会财务帐务混乱,集体收支不明确。且在2006年6月份的第七届换届选举中,花“1600多万元人民币”贿赂部分选民,有大量嫌疑之处“侵吞”集体财产严重问题可查。中仰陵村党员,村民代表及广大村民,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向党和政府讨个公平、公正的说法。在中国究竟是权大于法呢?还是法大于权。 “好制度可以把坏人变成好人,坏制度可以把好人变成坏人”。村民自治,能否在村民之中执行,建立健全大事民主决议等民主机制,真正的让村民自始至终的成为村里的主人,让不法之徒者无缝隙可钻。用真正的民主自治创建自己的家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美好的明天,何时能盼来呢?我们相信党中央和政府,不久的将来会让我们实现企盼的愿望!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中仰陵村 60名党员56名村民代表及1900多名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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