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爱科代表:加速农民工探亲假立法进程让农民工常回家看看
随着《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的正式实施,职工探亲假问题再次成为广大职工群众,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关注的焦点。普陀区总工会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农民工密集的餐饮和纺织行业内有95%以上的企业没有实行职工探亲假规定。而实行的企业则多以带薪年休假代替职工探亲假。70%以上的农民工除了春节外,平时没有休假制度,无法回家探亲,饱受“相思”之苦,因而他们迫切希望享受探亲假待遇。
在上海,农民工会员已达到200余万人。他们为上海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承担着城市里最累、最苦、最脏、最险的工作,但为了保住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岗位,更为了节约平时辛苦打工挣下的钱,除了春节外,绝大多数人不能和家人团聚。
而目前关于职工探亲假的规定主要是1981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该规定出台的同年,国家财政部、上海市劳动局和上海市财政局等政府部门也相继出台了有关规定。但是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20多年未变的探亲假制度已经显得不合时宜,有必要尽快修正。比如按照现行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才能享受探亲待遇,而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而对现在量多面广的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里工作的职工是否能享受“探亲假”却“视而不见”,这样的规定,显然已经落后于时代。以现有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农民工都很难享受到职工探亲假。若这种现状得不到改善,势必不利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
我们呼吁政府应推进实施《劳动合同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为契机,尽快修正完善职工探亲假规定,使职工享受探亲待遇有法律保障。放宽享受职工探亲假的范围,使享受条件更贴近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让各行各业农民工享有探亲待遇;增加探亲频率,延长探亲期限,让他们充分享受亲情;给予充分的经济保障,解决他们探亲的经济顾虑,切实使职工探亲假制度体现“人性化”。
同时,应加强对职工探亲假实行情况的监管力度,保证职工探亲假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实行职工探亲假提供了良好的氛围。劳动部门应主动承担起相应责任,对故意侵犯或者变相规避职工探亲权益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真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我们期待着能够加速农民工探亲假的立法进程,让他们能常回家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