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提案
国务院政府特别津贴设立已十八年了。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和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1990年到1994年获得这项殊荣的人员,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采取按月支付的办法,标准是每月100元,退休后仍按这一标准执行。1994年以后获得这一殊荣的人员采取了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最初每人5000元,2000年调整为10000元,2004年再调整到20000元。
与一次性支付标准逐步提高不同,按月支付的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一直按原定标准每月100元执行。十多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社会一般收入水平的提高等原因,使得这一标准与社会环境很不协调。当年制定这一标准时,社会的一般工资水平大约是每月200元,这项津贴相当于月工资的50%,具有较大的鼓励和表彰作用。但现在它很可能不到一般工资的10%,已经基本丧失了表彰和鼓励的作用。该津贴的支付标准与它所授予的对象——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很不相称,也与它的名称——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很不相称。建议有关部门根据目前的物价水平,社会收入水平进行适当调整。可供参考的方案是按当初设立这项津贴时相当于一般工资水平的50%为原则来确定,以保持政策的连贯性。
90年至94年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现在部分已经退休,还有部分仍在工作岗位上。较早退休的津贴享受者收入水平相对较低,调整标准的要求比较迫切。尚未退休人员一般都处在较高层次的工作岗位上,有较高的收入,津贴标准的变动对他们收入的影响是有限的。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抓住问题的主要方面,只调整已退休人员的国务院特殊津贴标准,未退休的等到退休时再按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