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制社会中,每一种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都应有个罪名,并给予相应的惩罚。在规范私人行为的领域里,我们的法律制定得比较全面,比较具体,对他人的每一种侵害都有相关的法律,有明确的罪名,例如盗窃、抢劫、诈骗、杀人等等,按各种罪情节轻重规定了具体的量刑标准。
但是在规范公共机构、部门乃至政府行为方面我们的法制则显得严重滞后,甚至呈现空白。有时公权造成的损害相当大,但却没有一条有针对性的法律,没有一个罪名,更没有能够足以制止这种行为的惩罚措施。
比较常见的一些“小”的事情是,一个单位将一些业务委托给自己办的“三产”,用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它的服务。这个“三产”赚了钱,成为这个单位的福利,而损失的是所有纳税人,是社会公众。这已是老生常谈了。
最近国家审计署公布的《18个省市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情况的审计调查结果》显示有16个省市在100条公路上违规设置收费站158个,至2005年底违规收取通行费149亿,如果不及时制止的话,这些收费点还将违规收取195亿。就这样,公众损失了数百亿,而得益的则是公路的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
全国有多少公款用于吃喝、旅游和公车至今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没有争议的是这是一笔巨额数字,每年消耗纳税人的钱款达数千亿!所有这些都在不同的程度和范围上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利益,然而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我们充其量称之为“违规”,我们很难说这是违法犯罪,因为我们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没有给这类行为一个法定的罪名,除了“限期整改”没有任何法律制裁措施。
规范私人行为和约束私权的法律古已有之,规范政府行为和约束公权的法律则是新时代的产物。我想,法制社会的真正含义及其标志应该是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