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七大确立的“科学发展观”被写入了《中国共产党党章》。接下来就是修改《宪法》,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宪法》。既然《宪法》的修正是必然要求,那么就不得不提出一个修宪建议:把公平正义和律师制度写入《宪法》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是个保障公民人权的法律制度完善!是民主法治进程的又一次重大突破!
《中国共产党章程》这样写道: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依法治国是《宪法》确立的治国方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保障公民人权是依法治国的终极目的。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归根结底是为了民众的生活不断改善和提高。国家公共事务管理和发展经济也都是为此。然而依法治国的实践标准是什么《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是不是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就是依法治国了呢?是不是有了健全的司法机构就是依法治国了呢?为什么现在的法律越来越多,人们对司法机关的评价不是很高呢?
二、公平正义标准是法治社会的评价尺度
公平正义是历史社会发展过程中被人们反复强调的一个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当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程度越高,这个社会阶段就越文明和谐。反之,社会就会充满矛盾和不稳定。因而,公平正义应当成为判断和衡量社会发展状况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法治社会的主要最高标准。然而,公平正义标准却没有被写入《宪法》,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建议《宪法》第五条增加“国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律师制度是法治社会基本法律制度,律师制度应写入《宪法》
律师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是依法治国保障公民人权的水平不断提升。为了平衡“公权利”和公民私权利的不对等国家创设律师制度。律师制度是公民维权代言制度,监督国家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活动。律师多大程度上发挥对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和律师的社会地位、执业权利保障措施、直接体现了公民人权的保护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有人说,律师制度直接体现公民人权保障措施水平是不是危言耸听呢?虽然完备的法律体系可以较好的保障公民权益。但是法律的实施者都是国家机关。而公民对国家机关执法水平的监督都是分散的个体,这种单个的个人监督存在法律知识欠缺的现实。一旦发生执法机关滥用权利侵犯公民权益的时候,公民的监督能力就跟不上。建立一支遍及全国的法律专业队伍,有公民支付这些人的生活费,依法监督国家机关的执法活动,这就可以解决公民权利自身保护能力不足的问题。
律师制度建立28年来,从依附于行政机关,到完全的独立为一个公民维权的法律代言机构。这是民主法制进程的重大推进。但是,律师制度在《宪法》中缺位,国家机关设置上就不够完整。尤其是国家权利的监督制约机制失去平衡。律师的执业中要依法平等的与司法机关开展辩论,在《宪法》上就要确立律师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三、迁徙自由、消除户籍制度障碍是公民法律地位平等的《宪法》原则
既然我们提到把公平正义和律师制度写入《宪法》,不得不同时把公民迁徙自由写入《宪法》。长期以来国家推行城乡分类户籍制度,造成城乡二元分离公民身份不平等现实,这就是最大的不公平、不正义。这违背了公民法律面前平等的《宪法》原则。
迁徙自由不是迁徙公民的身份登记信息,不需要户籍制度作为借口。之所以存在户籍制度改革的难题和障碍,就在于人们习惯的把迁徙自由和户籍登记迁移结合起来。打破户籍制度障碍,实现公民自由迁徙、居住自由。必须建立一种新的居民身份登记制度,一生只登记一次,无论公民如何迁徙,身份登记信息始终迁徙。在此既保障了《宪法》尊严,实现了公民法律面前完全平等,又实现了取消户籍分类制度,实现城乡居民权利义务平等的法律前提。
综上所述,新形势下,修改《宪法》应把可续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和完善律师制度,公民迁徙自由等写进《宪法》。把民主法制进程再向前推进一步,更大程度上保障公民人权,使社会更加公平正义和和谐美满。www.zhongguolvshi.org